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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辩权vs否认权:有何联系?如何区别?

孙 政 走近民法典 2022-03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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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中的抗辩包括了“抗辩权”与“狭义的抗辩”(又称否认权),这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组概念,为更好地认识并弄清上述概念,梳理汇总如下两表,欢迎讨论分享交流。



表一:抗辩权类型及特征


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,但针对该请求权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。抗辩权从大类上可分为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










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《担保法》第17条第2款

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

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《物权法》第176条

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……

同时履行抗辩权《合同法》第66条

当事人互负债务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同时履行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

先履行抗辩权《合同法》第67条

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

不安抗辩权《合同法》第68条

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




时效经过抗辩《民法总则》第192条第1款

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,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。

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第26条

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


抗辩权法定

抗辩权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;约定的抗辩事由,不属于抗辩权范畴。

抗辩权功能

阻却请求权的行使。虽然请求权客观存在,但抗辩权人可行使抗辩权,阻碍请求权人目的的实现。一时抗辩权可暂时阻碍请求权实现;永久抗辩权可永久阻碍请求权实现。



表二:抗辩权VS狭义的抗辩


关系

民法上的抗辩 = 抗辩权 + 狭义的抗辩



狭义的抗辩”又称“否认权”,其区别于抗辩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不承认对方的请求权,而是主张对方请求权全部、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、部分已消灭。主要有两类情形:

1.权利全部、部分未发生的抗辩。如认为合同未成立或无效,进而主张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;

2.权利全部、部分已消灭的抗辩。如主张债权(因免除、混同、抵消、第三人清偿等)已全部或者部分消灭。



功能不同

抗辩权的功能在于(虽认可请求权存在)阻碍请求权的行使;

狭义的抗辩”的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。

法院能否主动适用的不同

抗辩权须由抗辩权人主张,法院不得主动适用

狭义的抗辩”,法院可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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